
核心提示:近日,我局收到举报线索称:举报人在辖区某烟酒百货店购买了2瓶玛歌纳德庄园黑品诺干红葡萄酒,灌装日期2013年11月股票在线配资交易所,保质期10年,购买时已过保质期。根据举报线索,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烟酒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,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4瓶上述葡萄酒在销售,灌装日期2013年11月,我局予以扣押。……(世界食品网-www.shijieshipin.com)
红酒过保质期?
近日,我局收到举报线索称:举报人在辖区某烟酒百货店购买了2瓶玛歌纳德庄园黑品诺干红葡萄酒,灌装日期2013年11月,保质期10年,购买时已过保质期。根据举报线索,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烟酒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,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4瓶上述葡萄酒在销售,灌装日期2013年11月,我局予以扣押。经查明,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,主要经营烟酒,经营面积40㎡。涉案产品为玛歌纳德庄园黑品诺干红葡萄酒,进口灌装商烟台玛歌尔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,产品标签标有保质期10年,灌装日期为2013年11月。当事人于2025年6月销售上述葡萄酒2瓶,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。现场检查时,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上述涉案葡萄酒4瓶在销售。当事人于2019年从德胜食品市场一店铺购买上述葡萄酒,现该店铺已不再经营,采购了一箱共6瓶。当事人违法所得520元。违法货值金额1620元。
涉案食品保质期为10年,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“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:(十)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;”的规定,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。
当事人经营面积40㎡,主要销售烟酒,适用于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,依据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第(十一)项“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店、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,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:(十一)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;”的规定,规定,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:
1.没收玛歌纳德庄园黑品诺干红葡萄酒4瓶;
2.没收违法所得520元;
3.罚款3000元。
经营者在采购产品时,应当对产品的外包装标签、说明书等基本信息进行核验,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;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定期全面清查经营的红酒及各类酒类商品,核对生产日期、保质期,对超过保质期的红酒,必须立即下架、停止销售,依规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台账记录。各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、自查自纠,坚守食品安全底线,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酒类消费市场环境。
来源|法规科
日期:2025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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